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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实施《关于建立“建筑制品与构配件标准实施示范单位”的规定(试行)》。建设部建筑制品与构配件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筑幕墙门窗分会(以下简称“幕墙门窗标委会”)为了规范、公平、公正地评选“标准实施示范单位”, 幕墙门窗标委会特制定本评选细则。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必须严格实施现行的国家、行业标准、规范或已备案的企业标准。
2、申报单位过去三年无重大质量事故和质量投诉。
3、申报单位必须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必须有完善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和完善的产品售后服务体系。
4、申报单位必须是“幕墙门窗标委会”会员单位。
5、申报单位必须有两年内主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6、过去三年内申报单位曾经参加过制、修订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工作。
7、过去三年内申报单位曾经引进新产品或自主开发新产品,并执行了国外先进标准或制订了企业标准。
二、申报时间:
每年的6月1日—6月30日
三、评选标准:
1、企业规模:10分
2、主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中性能水平:10分
3、有无重大质量事故和质量投诉(以行业专家的了解为准):10分。
4、申报单位是否通过了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是否有完善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10分
5、过去三年内申报单位参加制、修订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工作:每参加一项加10分
6、过去三年内申报单位引进新产品或自主开发新产品,并执行了国外先进标准或制订了企业标准:每引进或开发一项新产品加10分
7、申报单位是否具有完善的产品售后服务体系和10家主要用户质量反馈记录:10分
8、申报单位质量检测设备是否完善(与标准要求的出厂检验比较):10分
四、评选:
幕墙门窗标委会秘书处负责从幕墙门窗标委会专家组聘请有关专家成立“标准实施示范单位”评审组,评委不少于11人,评委要求与所有申报单位无利益关系。评委根据申报单位提供的申报资料依据本评选细则附录《幕墙门窗标委会“标准实施示范单位”评分表》
采用不记名评分,最终依照分值由高到低取3~5家申报单位为本年度“标准实施示范单位”。
五、评选结果公布与表彰:
评选结果在每年幕墙门窗标委会年会上公布并给予表彰。获得“标准实施示范单位”的单位名称将在幕墙门窗标委会网站上免费公示。
建设部建筑制品与构配件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建筑幕墙门窗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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