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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施 细 则(试行)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塑料门窗委员会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目 录 一、名牌门窗生产企业的基本条件 二、名牌门窗产品条件 三 、评选机构与管理机构 四、申请与受理 五、评审与发证 六、监督与管理 七、附则
为在行业内贯彻落实国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政策,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同时为了树立行业名牌产品,在市场中发挥引导作用,加快产品结构调整,促进提高塑料门窗生产企业在行业中的重要作用,突出一批在科技进步、生产管理、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等方面表现优秀的企业地位,以带动全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在我国正在开展的节约建筑能耗、改善居住热环境质量的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经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塑料门窗委员会主任委员工作会议讨论通过,并经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批准,决定在行业内试行“中国塑料门窗行业名牌门窗”工作。 一、名牌门窗生产企业的基本条件 1.名牌门窗企业必须是有三年以上生产经历的门窗生产企业,是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会员单位,并且能够积极支持委员会工作,承诺履行本细则中规定的各项责任与义务,同意接受委员会的有关协调安排;坚决抵制假冒伪劣产品,能够为引导行业技术进步与发展做出贡献。企业应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已成为行业内或地区性的知名企业。 2.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注册资本150万人民币以上。 3. 已取得生产许可证和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4.组装、安装和售后服务形成完整体系,有正确完整的设计方法和完善的加工工艺。专用工装夹具配套齐全。 5.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检测设备、计量和检验手段。设备最低配置:
生产设备:双角锯、水槽铣、仿形铣、四位焊机、四角焊机、数控清角机、压条锯; 检测设备:落锤冲击试验机、低温冷冻箱、电热鼓风烘箱、角强度测定仪。 6.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质量检验人员。 7.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并通过ISO9001认证。 8.严格遵守国家或当地政府对塑料门窗工程质量的保证要求,并能在质量保证期满后,继续承担对用户的正常维修。 9.企业生产加工组装门窗用厂房面积不低于2000m2、仓库面积不低于500m2。 10.企业年生产组装门窗面积不低于30000m2。 11.行业和用户认可。 二、名牌门窗产品条件 1.有自有注册商标。 2.门窗产品性能不低于建设部218号公告的要求(抗风压强度P≥2.5kPa,气密性q≤1.5m3/(m·h),水密性△P≥250Pa,隔声性能Rw≥30dB,传热系数K≤2.5W/(m2·K),并符合当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产品所用型材壁厚≥2.5㎜,老化时间应为6000小时,符合行业技术发展方向。 3.产品质量优于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应用地区的地方标准与规范。 4.产品系统完善,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塑料门窗生产加工、组装流程合理,工艺先进,并鼓励采用国外先进适用的塑料门窗组装工艺和加工方法。 5.有正确完整的产品图集和相应技术文件。 6.所选用型材、五金配件、密封材料和其它配套材料必须符合或优于相应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7.有与各类墙体安装的严格的技术要求。 8.科学合理的质量控制方法。 注:所使用材料的生产单位或产品性能质量发生改变时,需报委员会重新审定。 三 、评机选构与管理机构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塑料门窗委员会负责组织“中国塑料门窗行业名牌门窗”的评选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1.起草《“中国塑料门窗行业名牌门窗”评选条件和管理办法》,组织全体主任委员讨论通过和对其后的修改,并报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批准。 2.组织对申请企业的申报审查和评选,并报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批准; 3.负责对名牌门窗的发布; 4.按照《“中国塑料门窗行业名牌门窗”评选条件和管理办法》对名牌门窗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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