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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盗门紧贴邻家 消隐患被判拆除

中国法院网讯 李海因家中连续被盗,便在楼梯通道上安装了一扇防盗门。令他没有想到的是这扇防盗门给他带来了一场官司。近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责令李海因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防盗门。 李海家住徐州市苏堤小区一幢居民楼的五层,由于五楼是这幢楼房的顶层,加上李海家平时无人,盗贼便大胆光顾了李海家两次,给李海家造成了不小的损失。为防止以后被盗,李海于2003年10月在四楼到五楼的楼梯通道上安装了一扇防盗门。防盗门安装后,四楼的邻居张平却不愿意了,认为李海未经她的允许,紧贴她家房屋的外墙在楼梯通道内安装防盗门,不仅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而且占用了公共设施,带来了消防安全隐患,要求李海把防盗门拆除。李海认为,他在四楼到五楼的楼梯通道上安装防盗门,既不影响张平家的采光和通风,也不影响她家上下楼的通行,不存在侵权行为,便拒绝拆除防盗门。为此,双方多次发生纠纷,张平还到居委会、派出所等单位反映过,但李海始终没有拆除防盗门。无奈,张平于2004年5月将李海告至泉山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行使不动产权利时,应当注意防止、避免给相邻人造成损害。原、被告居住在同一单元内,作为不动产相邻权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应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而从产权归属来看,建筑物中的主体建构及其附属设施属于公用设施,归全体业主所有。共有人都有义务维护公共部位的原始状况,并根据其本来的用途合理、正常使用,而不得擅自改变共有部门的设施和结构。即使被告李海安装的防盗门以上楼层只住有李海一家,但这部分走廊仍属于该楼的全体业主共有,而非被告李海一人所有。被告李海在四楼至五楼的楼梯通道上安装防盗门,将四楼以上的楼梯通道占为己用,不仅给楼房的维修和消防安全都带来了不利,而且还侵犯了同单元其他住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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