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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002年8月间,工商部门连续接到消费者投诉,称本市某防盗门经营部销售的某牌号防盗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工商部门查处。工商部门接报后展开调查,并委托技术监督部门对该经营部销售的某品牌防盗门进行检测。经检测,该批防盗门主要技术指标均不合格,被判为不合格产品。经调查证实,该批防盗门系浙江某企业生产,2002年3月,该经营部以每樘420元的价格购入此品牌防盗门一批计90樘,且未向生产商索要质检书等资料,后以合格品名义、以每樘580元的价格销售,至案发时止,已售出62樘,库存28樘。工商部门依法对该经营部作出了相应的处罚。 案例分析: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同样“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里所谓的合格产品,对于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来说,是指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对于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来说,是指符合产品或其包装上明确标注所采用的标准。不合格产品,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或者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对消费者的欺骗行为,会造成消费者的财产损失,对于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甚至会造成消费者的人身伤害,必须予以禁止。《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仅是生产者的责任和义务,也是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一旦违反,两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同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还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在此尤其要提醒销售者千万不可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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