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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和老吴本是徐州市某小区6楼门挨门的邻居。老吴安装的防盗门不仅占用了公共楼道,还把小李家的窗子圈了进去。老吴家开门的时候,小李全家就无法出门,碰上这么堵心的事情小李就找老吴理论,可是老吴却说:“我的地盘,我做主!”理直气壮地拒绝了小李的请求。小李无奈,把老吴告上了法庭。 堵心 防盗门安装的不是地方 2006年春天,徐州市民小李住房拆迁,夫妻俩欣喜地“淘”到了仅距离儿子学校300多米远的,某小区B3号楼A座6楼,一套两居室的房子。 这是80年代“筒子楼”式的建筑,每个楼层四户人家,共用一个公共走廊,两头的房门朝东、朝西开,中间两户房门朝北开。因为是敞式走廊,中间两家的窗子就在走廊过道上,并紧靠着两头房子的门。 小李夫妻买下的是东边靠中间的一套,是门和一扇窗子都向公共走廊的那种户型。 看房这天,他们从屋内顺窗子向外看,发现自己家的窗子外就是隔壁的门,而且光线很暗。走到走廊上,却看不见自己家的窗子了。“这是怎么回事?”小李夫妻感觉蹊跷,待观察了一会儿后,才看明白。原来,邻居安装的是那种凸式栅栏防盗门,占用了公共楼道,自家的窗子是他这个小空间的一面“墙”,小空间一米见方,里面是做饭的家具。看来,这是邻居的“厨房”了。 看到这些,小李不禁嘀咕说:“这家人怎么把防盗门安成这样,感觉怪怪的,不免有些堵心。” 小李上前敲了敲邻居的防盗门,想问个究竟。但是敲了半天,却没人应声。倒是西头邻居老太太闻声出来说:“老吴家两口没在家,去外地看儿子去了,大概要一个月后才回来呢。” 小李听后,只得作罢。但是他们一来是急于搬家,二来是这房子整体状况没有什么不好,也就没有继续深究。小李的妻子还宽慰他说:“哎呀,这房子还行。再说,这世上,哪儿会有十全十美的事情啊!” 尔后,小李夫妻买下房子,简单的装修、打扫,就急匆匆搬进居住了,但是,这“防盗门”的事儿,倒真的是块病堵在心里。
质问 邻里之间心生芥蒂 小李夫妻乔迁新居之后不久,邻居老吴和他的老伴回来了。开始,小李体谅他们老夫妻旅途劳顿,便没有好意思向老吴询问这个防盗门的事情,小李也不想和邻居关系闹僵。后来,小李出差,妻子、儿子下班放学都去父母家里吃饭,这事情也就拖了下来。 天气渐渐地热了,房间需要开窗子的时候,小李发现防盗门的问题严重了。 老吴家的煤球炉就放在自己窗子下的“小厨房”里,老两口做饭的时候,菜饭的味道就飘进了小李家。老两口还特别爱吃辣,一炒辣椒,小李一家也跟着打喷嚏,弄得自己家的窗子也没法开。 再加上老吴家的防盗门是朝外靠走廊里侧开的,他一开门,便挡了小李家半个门,影响小李家的正常出入。 小李想:“这么忍受下去,啥时候是个头,一定要和老吴谈谈,商量个解决的方法,也许事情会有转机。” 一天晚上,小李敲开了老吴家的房门,进去坐下以后,寒暄了几句后,小李就开门见山说起了防盗门对自己的影响,小李怕老人有什么想法,口气尽量用得很婉转。 可是,老吴却说:“原先住你这房子里的王先生都不介意呢,我都装好了,难不成还拆了。”这句话可把小李惹怒了。“王先生是王先生,他不介意,那可不代表我不介意,再说这楼道是大家的,你占了这么一大块儿就不对。”老吴听小李这么说,激动地站了起来,用手指着小李的鼻子,有些不讲理地说:“防盗门安装在我门口,我家这个户型就有这个优势,你想占还占不了呢。” 老吴的态度,让这次商谈不欢而散,而小李提出拆除防盗门的请求也就这么没了下文。 后来,小李又托西头的田老太太说和,但是,倔犟的老吴就认为小李是后搬来的,这防盗门在他之前就有了,小李没有资格提出让自己拆除防盗门的事儿,从此,小李和老吴这两家人也就因为防盗门而心生芥蒂。
较劲 明争暗斗矛盾升级 防盗门的事儿,让小李和老吴两家关系日益紧张起来,谁都认为自己有理,谁都不让谁的,到后来就演变成了日常生活中的摩擦,常常为了鸡毛蒜皮的小事,两家闹得不可开交。 小李有个习惯,把生活垃圾放到走廊上,然后一次性带到楼下的公共垃圾桶扔掉。而摆放垃圾的位置,就紧挨着老吴的防盗门。老吴心里不高兴,三五回后就很不客气地指责小李:“年轻人,那垃圾这么臭,有了就赶紧扔,放的不是地方,弄得楼道里都是臭味。” 小李知道老吴是故意找他的茬,也不示弱说:“你家旧桌子不扔,还放到我门口,赶紧处理掉,你自己方便就不管别人啦。”后来,在居委会的调解下,老吴把旧桌子搬走,这事情才算有了一个了结。 这防盗门给小李带来了生活上的不便和精神压力,始终是小李的一个心病。他觉得,这事情不解决,他和老吴就只能这样暗斗下去,不知道将会发生什么事情,与其吵吵闹闹,不如上法院讨个公道。 2007年10月18日,小李以老吴“将防盗门装在自家的窗户外,占用公共面积,妨碍自己的正常出门和影响了生活,侵犯了自己对公共空间的使用权”为由,将老吴告上了法庭,并要求法院判决其拆除防盗门。
辩论 防盗门到底该不该拆 防盗门到底有没有妨碍到小李家的正常出行,老吴安装防盗门占用的是否为公用通道,这些问题都成了小李和老吴在法庭上激辩的焦点。 小李诉称:被告老吴安装的防盗门不仅占用了公共楼道,还把我家的窗子都圈进去了,有时候开门不关,我们一家人出入房门都受限制。 老吴辩称:“我也是这栋楼的老住户了,以前都没人说,自从小李家搬来开始有这些烦心事儿。他当初装防盗门也是和小李家的原房主王先生商量过的,王先生同意了自己才安装的,两年多都相安无事。这防盗门是在小李搬来之前就存在的,根本不影响小李家门窗的正常使用。我的防盗门是在我的地盘上,当然我可以做主。” 法官主持调解,但双方针锋相对,互不相让,不同意调解。
判决 走廊楼道是公共空间,被告应拆除防盗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吴所安装的防盗门,介于小李居所的大门与窗户之间,形成了老吴的独立使用空间,占用了公共通道,使小李无法通行,老吴应当排除妨碍,将该防盗门拆除。 2007年12月1日,一审法院做出判决:被告老吴在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其安装在原告小李房门和窗户之间的防盗门拆除。 老吴不服一审判决,以在一审法庭上的抗辩理由向徐州市中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给予改判。 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对该案的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老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近日,徐州市中院作出了驳回老吴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 (文中人物系化名) 【法官点评】 该案是法院适用《物权法》相邻权所判决的案例。 按照我国去年10月实施的《物权法》,住宅小区的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邻里之间处理相邻关系时,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案中的走廊楼道系公共空间,全体共有人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老吴安装的防盗门,占用了公共通道,该行为侵害了小李对通道的共有权及共同管理权;且老吴与原住户王先生达成的协议,因王先生的搬出已经失效,现在小李已经是该套房子的所有权人,老吴占用公共空间安装防盗门应征求小李的意见,而不能以原来的理由抗辩小李要求拆除的请求。故小李诉讼主张正当,法院给予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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